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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办理代理记账诚信经营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2-08-17 15: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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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财会[2021]144号2021-12-24

各县(市、区政治局、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代理记账机构会计师的信用管理,大力推进行业会计师的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会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经处长办公会议审议研究制定本通知。请各县(市、区政治局、各代理记账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金华市财政局

2021 年 12 月 24 日

金华代理记账机构会计师资信评价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金华代理记账机构会计师的信用管理,大力推进行业会计师的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会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政府令第98号)、《会计人员管理办法》汇[2018]33号)和《关于加强会计师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会议[2018]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师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浙财会[2020]54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代理记账行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八、九中全会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会计职业道德,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对失信会计师联合惩戒,积极营造“光荣守信”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评价原则

代理记账机构会计师的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人员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相关性原则。人员资信评价直接关系到会计师所从事的会计实务工作和形成的会计信息质量,以及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价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职位。

(2)分级原则。人事信用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管理,各县(市、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人事信用管理工作。

(3)客观性原则。对人员信用的评价和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应当建立在客观的基础上。事实是保证人员信用评价真实性的依据。

(4)可操作性原则。人员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的应用在易于操作的情况下,信用数据应易于收集和衡量,并且具有成本效益。

(五)综合原则。需要从多个维度对会计师在一定时期内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全面、全面地反映人员的信用水平。

三、信用评价对象

本办法所称人员信用评价,是指财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代理记账机构会计师的会计行为是否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度的评价。 .评价要求,是否诚实守信,是否符合会计激励条件。

考核对象为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和市级、县(市、区)代理记账机构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信用评价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会计师资信评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循序渐进”的原则。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行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政府)局负责本辖区内行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五、基本信息采集

会计师 基本信息的收集是会计师进行信用评价和结果应用的依据。代理记账机构实行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会计师身份证号为主要标志的二维管理模式。

财政部门要通过综合调查、督促登记、会计师自行登记等方式收集或变更会计师基本信息,定期与税务、公安、民政等人事信息库进行核对,实现动态更新该地区会计师的信息。

六、信用评价指标

人员信用评价指标由激励指标、约束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三部分组成。详情请参阅附件。

(一)激励指标为奖励项目,影响期限为1年至5年。主要内容包括:

1、取得各级高级会计师职称;

2、发挥会计专家的作用,参与志愿会计服务;

3. 各级会计项目或论文获奖或发表发表;

4、获得各级会计领军(高端)人才证书;

5、取得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6、会计制度,采纳标准修订征求意见;

7、代理记账工作受到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表彰;

八、其他应当鼓励的情形。

(二)约束性指标为扣分项目,影响期为一至五年。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查处失信违法违规行为;

2、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人力资好顺佳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六条的规定,对失信违法行为和法规查处;

3、根据《违反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行为处理办法》第八条(政府令第57号)的规定,对失信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违反《代理会计管理办法》《政府令第98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违反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作出虚假承诺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五)违反《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继续教育规定》第六条、第十四条的;

6、其他应当扣分的情形。

(3)一票否决指标直接评定为差,影响期为一年至长期。主要内容包括:

1、对失信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和《会计人员管理办法》[2018]33号第六条的规定查处;

2.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人力资好顺佳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等,查处失信违法违规行为;

3、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政务部令第57号)第7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等,对失信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条件及关于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条件的通知》(浙财会[2019]36号)等规定,失信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

五、根据《账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政府令第98号)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个人或者机构业务负责人、会计人员应当追究其责任。 ;

6、其他严重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信用评价方法

(1) 评估周期。人员信用评估每年进行一次。

(二)评价主体。人员信用评价的主体是财务部门。采取会计师与财务部门自评相结合、网上评价与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会计师自评是指本单位会计师按照本办法规定,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全省统一会计管理系统报送考核指标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对真实性和材料的完整性。过程。

财务部门评价是指财务部门对机构会计师的自我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所获得的相关信息对机构会计师的资信进行评价的过程。

(3)评价结果。根据财务部门评估后的评分,确定人员的信用等级。评价总分1000分。人员信用等级分为优秀(年龄;850)、良好(800le;A<850)、中(750le;A<800)、差(700le;A<750)、差(A<700)五个等级)。

八。征信信息采集

财务部门通过以下渠道获取机构会计师的征信相关信息,经筛选后作为评价依据:

(1)日常管理。财政部门在日常管理中掌握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全省统一会计管理系统中的人员登记、继续教育、职称评定、考试报名等信息。

(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开展的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和专项会计监督检查,获取会计师的信用信息。

(三)其他部门举报的违法案件和信用信息。包括证券交易所、证监会相关金融诈骗处罚案件、税务机关举报的涉税违法案件及纳税信用信息、公安部门举报的经济违法案件、人民法院举报的经济审判案件、举报的财务诈骗或财务诈骗等由审计部门向纪检监察部门或检查监察部门反馈的违规信息和财务违规信息。

(四)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考核。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中获得的人员信用信息。

(五)从其他渠道获取的会计师信用信息。

九。信用维权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处理制度。评估对象的依据、结果和申诉期限将被扣除或列入“红黑名单”。会计师在期限内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全省统一的会计管理系统提出申诉。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核实并报告结果,核实后评价不正确的,及时更正或者撤销。

除党中央、国务院、省、市政府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不可弥补的失信信息外,及时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会计师可以列入全省会计人事管理系统 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财务部门审核决定是否同意信用修复。人员信用修复完成后,信用评价部门将按程序停止公开其失信记录,并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10、人事信用申请

(第一行政部门建立代理记账机构会计信用管理、会计服务、执业质量检查联动机制,根据人员信用情况实行分类服务和监督。

(二)信用等级评定与各级高级会计师选拔、高端会计人才选拔、会计专家库成员选拔挂钩。

(3)资信等级优秀者可优先参加会计班培训、优先参加术研讨会、优先申报会计研究课题等。

(4)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时,以相关人员的资信状况作为评价委员会评价的参考。

(五)鼓励行业会计师所在机构依法使用会计师信用信息,建立本单位会计师信用管理制度,将人员信用状况作为晋升工作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价和工作就业。优先招聘和培训,提拔信用记录良好的会计师。

(六)依法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会计师信用信息,并及时公示。

(七)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申请。

十一。补充规定

根据财政部门的实际执行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等的变化,会计人员的信用评价指标将相应调整。

这些措施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三年。

附件:金华代办记账机构会计师资信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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